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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言不动产 | 夫妻一方擅自将财产赠与给第三方的,赠与行为无效!

    发布时间:2021-08-20


    夫妻一方在婚姻中出轨,且擅自将大额的财产赠与给情人,另一方发现后该如何维权?以下笔者将通过案例进行分析与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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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许某与范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12月,许某得知范娟与范某存在婚外情,且范某在2018年10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私自给范娟现金共计2488000元。许某认为,其与范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范某未经许某同意,多次给予范娟钱款的行为,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许某的合法权益,且基于范某与范娟的婚外情关系,也严重违反了公序良俗,故范某给予范娟钱款的赠与行为无效。据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许某具状起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范某将夫妻共同财产2488000元赠与范娟的行为无效。2.判令范娟返还范某赠与的248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范娟承担。


    【法院判决】


    一、确认范某赠与范娟2488000元的行为无效。二、范娟返还许某2488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律师评析



    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案例中范某与范娟系不正当婚外情关系,两人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禁止性规定,故基于此违法关系发生的赠与行为无效。



       二、《民法典》第一千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依据该条文:(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故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一方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在夫妻另一方事先不知情、事后未追认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故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财产。



       三、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只有在夫妻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的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属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要求全部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