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5-31
笔者几年前曾写过文章解读关于侄子女能否通过法定继承,继承“失独老人”房产的问题,但这一问题在我国《民法典》实施前后,变化非常大,故笔者就该同一问题,以案例的形式,对比新旧法的区别,为大家详细解读《民法典》的相关新规定。
案 例
王某于1937年出生,是某电器厂退休工人,有结婚,但儿子、配偶均已过世,属于典型的“失独老人”。王某独居期间,一直有其侄子王甲照顾,直至2015年5月王某去世。王某去世时,遗留了房产一套,没有留遗嘱。王某的父母于1990年之前就已去世,王某的父亲有2个儿子,分别是王某、王B(2004年去世),王甲是王某的弟弟王B的儿子,也就是王某的侄子。王甲在王某生前对王某尽到扶养照顾义务,并为王某办理了丧葬事宜。
1. 原《继承法》的规定
原《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法定继承人范围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就是说上述案例中侄子王甲并不在王某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即上述案例中不存在法定继承人,而在法定继承人均已过世的情形下,该房产依法应属于无人继承的房产。原《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故,依据原《继承法》的规定,上述案例中王某遗留的房产无人继承,属无主房产,应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王甲无权继承。
2. 《民法典》实施后的新规定
《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依据该条规定,上述案例中的侄子王甲也不在王某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但是《民法典》增加了一个新的条文。《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依据该规定,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通过代位继承,来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即上述案例中的王甲,可以通过代位继承的方式,代位其父亲王B依法继承王某的房产。
故,依据《民法典》的新规定,上述案例中的王甲可以继承王某的房产。
3. “失独老人”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已过世的,其侄子女现在能否继承房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即上述案例中的王某虽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就已过世,但是王甲还是可以依据《民法典》的新规定代位继承王某名下的房产,只要王某名下的房产尚未处理完毕。
故,“失独老人”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已过世,遗产无人继承的,只要房产尚未处理完毕,其侄子女能依据《民法典》的新规定继承房产。
结语
综上,依据上述案例的分析可见,新实施的《民法典》增加了很多新的条款,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法律制度,更全面的保障了我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