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4-16
平时我们接触刑事案件,最关键的也是最容易忽视的可能就是“阅卷”。阅卷是每个刑事案件必经的阶段,同时也正是因为“常见”导致我们很多律师往往会忽视对于阅卷形式、内容的注意。那么如果面对卷宗较多的案件我们应如何在快速、高效而又不将关键事实遗漏地进行阅卷呢?下面笔者就简单总结一下如何进行高效的阅卷。
一、按照犯罪的不同明确阅卷的重点
(一)诉讼文书
1、拘留证、逮捕证、传唤证、起诉意见书、起诉书等。
以上诉讼文书我们首先应当注意的是时间上衔接是否紧凑,这可以看出侦查机关是否存在超期羁押的违法问题;其次我们要关注以上诉讼文书关于罪名的变化,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不仅可以帮助辩护律师掌握案情的变化和中间存在的问题,同时也可以帮助辩护律师及时发现案件定性上的最佳辩护角度。
尤其是对于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该两份文书是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对于本阶段工作的高度概括类的文书,集中展示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观点。其中,我们首先看的应当是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职务、前科劣迹,年龄事关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职务则与职务犯罪存在重大关联,前科劣迹则与是否从重处罚以及从重的程度相关,辩护律师要着重关注。然后应牢记事实部分的陈述与认定,并以事实部分的陈述、认定作为纲领,有针对性的反过来审阅其他证据,看看是否与诉讼文书的陈述和认定相一致。最后,辩护律师可以着眼于量刑情节以及所援引的法律条文。
2、根据不同犯罪特性确定关键性的证据
比如说网络赌博犯罪,电子数据就是非常重要的内容,那么我们尤其要注意:审查原始存储介质的扣押和封存状态、电子数据的收集和提取过程、录像和电子数据完整性并与备份的电子数据进行比对等。
二、阅卷的顺序
1、先审阅当事人的供述后审阅其他相关证据
这种阅卷顺序主要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或认为自己罪责较轻的情况。辩护律师如果先看了证据再回过来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的,容易产生先入为主的感觉,会直接判断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犯罪,而不会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出发来考虑其陈述是否真实、是否可能无罪?甚至在先入为主的观念之下辩护律师有可能成为“第二公诉人”,将可能定罪的观点或事实强加给当事人,这样可能会使当事人心理上对于认罪更为抵触,同时也会使当事人与辩护律师之间的信任基础发生动摇。所以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无罪的情况下,我们建议先行审阅当事人的口供,从其口供中掌握其主张自身无罪的观点和证据。然后从其供述的角度出发,针对其供述中的观点辩护律师寻找法律和事实支撑,针对其供述中涉及的无罪部分返回证据中寻找对其有利的部分。
在实践中特别是对于当事人坚持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我们建议以此阅卷方法作为一种基础方法来进行阅卷。
2、先审阅其他相关证据后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这种阅卷的方式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同种性质犯罪次数超过三次以上或者不同性质犯罪互相交叉的刑事案件
这种情形的刑事案件,各个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跨度较大、时间延续性较长,当事人自己可能都已经无法清晰记得每一起刑事案件的相关具体情况,那么这种情况下我们先看当事人自己的口供可能就会有陈述不连贯、说不清楚的感觉,无法让辩护律师对每个案件产生一种最直观的印象,更无法使辩护律师形成辩护的体系,所以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应当按照犯罪行为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从其他相关证据的角度出发,大致了解一下案件发生的基本经过,然后再回到当事人的供述去核实,看看当事人遗漏了哪些事实,或者说哪些事实与当事人陈述不一致,我们再进一步核实,最后根据核实下来的情况再一次审核其他证据确认一下是否已经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最后确定我们的辩护思路。
(2)团伙性犯罪或者案情相对复杂的案件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我们会发现一个问题:各个犯罪嫌疑人之间为了减免自己的罪责往往互相推诿、避重就轻。如果辩护律师先行审阅各个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会产生一种错乱的感觉,到最后所有的供述和辩解审阅结束之后可能都是互相矛盾的,根本无法对案件的事实形成一个最直观的认识。所以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建议先从其他相关证据部分开始审查,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其他除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以外的相关证据出发,对共同犯罪中的相关事实初步确定到犯罪行为实施主体,再由犯罪行为实施主体确定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相应作用,最后再确定与其行为相适应的罪责。
对于以上类型的刑事案件,我们建议可以采取先审阅其他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再审阅各犯罪嫌疑人陈述辩解的阅卷方法,这样更有利于辩护律师形成完整的辩护思路。
三、其他注意事项
1、对卷宗本数比较多的案件,辩护律师一定要将每本卷宗相对应的编号详细记录下来。因为在庭审中需要援引具体的证据材料,法官一般会询问辩护律师具体的案卷编号,以供法庭记录并在庭后进一步核实确认。
2、如果当事人的供述出现反复的情况,辩护律师最好将反复的事项、时间罗列成表格,查找具体的原因(比如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是否存在侦查人员复制粘贴既往笔录的情况等)。
四、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品圆刑事法律服务团队律师结语
“阅卷”是辩护律师全面了解案情、提炼辩护思路的重要途径,只有我们充分关注和重视阅卷的方式方法,才能真正找到案件的切入点,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