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4-16
权利的救济讲究时效,如果当事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可能导致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本人近日接到的一个咨询案件。
一、案例简介
当事人郑某于2000年购买了位于湖塘镇某处的店面房,因为在购买时还不符合办理房产证条件,所以仅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开发商也向郑某交付了房屋,起初郑某将该房屋用于出租,后来因为市场不景气,所以房屋一直空置,当事人郑某因为长期在上海生活,也就没有关注该房屋状态。
2019年2月,当郑某路过常州,去房屋现场查看时,发现自己的店面房内有人装修。2019年3月,郑某至房屋管理部门及法院查询才知晓,因为开发商结欠王某工程款,案涉店面房已被外地法院裁定抵债,且已过户至王某名下,案涉执行程序已终结,已出具结案通知书。2019年11月郑某向外地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外地法院对郑某提出的执行异议裁定不予受理。
二、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中郑某提出执行异议不被受理存在如下几个关键点:
1、郑某是否有权提起执行异议?
根据《异议复议规定》第五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针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起异议。本案中,郑某已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只是因为开发商的原因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所以,郑某作为案涉店面房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执行异议。
2、郑某所提的执行异议是针对什么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是否有期限限制?
郑某向法院提出的执行异议是撤销法院作出的结案通知书,属于针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该执行异议。
3、郑某提出的执行异议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期限,应限定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
根据郑某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郑某向房管部门调取的相关资料显示时间为2019年2月,郑某向法院调取结案通知书的时间为2019年3月,而郑某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的时间为2019年11月,已超过六十日的期限。
因此,郑某的执行异议之所以被裁定不受理,是因为其超过了法律规定期限。
那么,郑某是否还有什么途径能寻求权利救济呢?
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71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第72条第1款规定:“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并可以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
因此,郑某若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可通过提起执行监督程序寻求救济。
三、律师提醒
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如果该合法权利收到侵害需要寻求法律保护需要严格遵守时效规定,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提出,否则将导致自己的权利受损,遭受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