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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言不动产 | 二手房质量问题,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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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二手房买卖在房产交易市场非常火热,那么二手房如有房屋质量问题,比如漏水,卖方是否要承担责任,开发商是否要承担责任,买家又该如何维权,且看下面的真实案例:

    一、案例

    任某与许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被告许某于2014年3月14日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其购买位于滁州龙蟠大道166号(滁州.国际城花园)某室房屋。2016年6月1日,原告任某与被告许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滁州国际城花园某室转让给原告,总房款63万元。2017年4月被告交付之后,原告发现房屋大面积多处外墙渗水开裂,房顶多处漏水,造成室内装潢损坏以及烟道砸坏,由于房屋尚在质保时间内,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房屋的维修及漏水产生的装潢损失暂计一万元(当庭明确不进行鉴定,要求被告将领取32000元交付给自己,由原告自行维修);2、被告承担评估费、诉讼费。

    二、法院查明

    2016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滁州国际城花园28幢1单元1804室转让给原告,总房款63万元。2017年3月1双方又签订一份《购房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再补偿被告3万元,双方还对办理公证、房屋按揭偿还等作了约定。2017年4月,原告入住滁州国际城花园某室,并将该房屋过户在自己名下。原告入住不久发现房屋雨天渗漏,先后找物业、开发商等无果后向滁州市相关部门投诉,并向人民网省长信箱反映房屋漏水的情况,要求在质保期内予以维修。2018年7月18日,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给原告回复:经核实你购买的发能国际城花园某室系从许某处购买的二手房,你反映的目前房屋外墙渗水问题属实;经查施工单位与许某已经签订维修协议,约定业主收到32000元维修费后自行维修,今后该房屋所有问题均由其本人负责;业主许某收到维修费后未对房屋维修就将房屋转让给你,建议你与前业主协商维修事宜,若无果通过司法途径处理。

    另查明,2015年3月31日,被告与案外人即开发商签订一份《协议》,就国际城花园某室屋顶漏水处理达成一致意见是房屋户主收到32000元后,所购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由其自行修复,不得再以任何质量问题投诉并负有保密义务等。2015年3月31日,被告许前中向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收到32000元的收条。

    三、法院判决

    1、被告许某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给原告任某房屋维修款32000元,涉诉房屋由原告任波自行维修;

    2、驳回原告任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四、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房建团队律师评析

    上述案件中,被告在与原告于2016年6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之后的《购房补充协议》里,没有向原告披露涉诉房屋尚在存在漏水的情形,以及已经在防水质保期与开发商签订了所谓的保密维修协议并收取维修费用3.2万元由其自行维修的事实,故被告在与原告的房屋交易中存在不诚实、不诚信行为。被告在领取开发商涉诉房屋3.2万元维修费后不久,在没有有效修缮的情况下就将房屋转让给原告并隐瞒相关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收取的开发商维修费用3.2万元。

    从上述案件中可见,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应当注意,首先房屋是否还在质保期,其次卖方是否隐瞒房屋真实情况。如发现二手房存在质量问题,房屋在质保期内,买方可以要求卖方以及开发商共同承担维修费用;如房屋不在质保期内,但卖方存在隐瞒事实的情形,买方也可以要求卖方承担维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