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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系列(九) | 宠物伤人,谁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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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狗狗是人类忠实的朋友,看家护院、陪伴解闷,狗狗都很拿手。但随着这名家庭编外成员进入人们的生活,一些不文明的养犬行为,也越来越多浮出水面。

    宠物伤人事件屡见不鲜,不仅是烈性禁养犬类伤人,温柔的小宠物也会突发伤人。今天就跟大家聊聊,民法典和饲养宠物的那些事。

    2017年7月,宁波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公布《宁波市限养区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目录》的通告,明确列出了28种禁止在限养区内饲养的烈性犬。据了解,有关烈性犬和大型犬的饲养已纳入《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该《条例》已于2017年7月1日开始实施。下面来了解一下具体有哪些烈性犬品种,违反《条例》规定又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规定

    违反规定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携犬出户时不束犬链,不由成年人牵领,不及时清除所携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在非限养区内携烈性犬、大型犬出户时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一、烈性犬品种目录(28种)

    二、宠物伤人有多种情形

    宠物伤人要区分具体情形:

    1、栓狗绳的狗咬人了

    2、栓狗绳的狗被踢了一脚,吓到而咬人

    3、没栓狗绳的狗被踢了一脚,吓到人而咬人

    4、栓狗绳的狗被踢了一脚,吓到而咬了其他人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246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1249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50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