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9-02
“性骚扰”这件事在职场中可谓屡见不鲜,而这个词本身是敏感的触动人心的,“性骚扰”是一种对人格的隐性侮辱,更是一种违背道德、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的行为。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我国法律对“性骚扰”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女性,下面我们来看看具体有哪些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可以说以上法律法规对于“性骚扰”的规定是比较简略的,且“性骚扰”的对象仅仅是针对女性。而《民法典》的出台不仅将男性纳入“性骚扰”的对象,更是细化并填补了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与此同时,《民法典》实际上在此前基础上进一步增设了用人单位的义务,包括受理、投诉等,具体而言: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可见,针对职场性骚扰的保护问题,《民法典》相较于之前的法律规定对用人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那么,《民法典》时代,制止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怎么做呢?
律师建议
1、用人单位将“禁止实施性骚扰”纳入规章制度,实施性骚扰企业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需要保存好证明职场性骚扰的直接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事发时的监控录像、照片、录音、骚扰者自书的事情经过、出警记录、公安机关对骚扰者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定期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4、成立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应对小组或部门;
5、提供免受性骚扰的工作环境;
6、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并保护员工隐私(设置专用投诉热线或电子邮箱)。
总结
《民法典》的出台无疑将“职场性骚扰”的保护问题提升到了新的高度,广大企业应当引起足够重视,以往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中出现性骚扰事项,往往是由于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以后,用人单位很可能会从主张解除骚扰者的劳动合同行为合法一方,转变为被主张没有完整履行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义务从而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被告一方。因此,从现在开始,企业就应当着手成立职场性骚扰预防和制止相关机制,尽到《民法典》规定的义务,以防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