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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系列(五) | 从性骚扰谈民法典之未成年人权利保护

    发布时间: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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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的女儿小学二年级,长得可爱又漂亮。小女孩偷偷注册了抖音号,平时臭美经常发自己美照,也累计了几百粉丝量,其中有部分成为了好友。小姑娘对于网络的一切充满了好奇和新鲜,自己的美丽有人赞美也很开心。最近朋友偶尔发现了这个号,好友里较多的竟然是一些成年男子,有些对小姑娘说一些不堪入目的话,还有些让小女孩发某些自拍照。细节很恶心,孩子涉世未深,可能有些照做了,朋友又气又恨,心疼孩子,也对这些网络背后的人感到愤慨但又无能为力。

    试想如果朋友没有发现这个账号,接下来孩子又将受到怎样的伤害。联想起前几天被强暴后自杀的14岁少女,一开始也是在QQ聊天软件上跟那个禽兽成为了好友,被言语骚扰,被要求发私照。。。。。。

    在以上的案例中,涉及几个敏感话题:未成年人被性骚扰和侵害隐私权,今天我们且谈性骚扰这一话题。那么对于未成年人遭受性骚扰,我国有无法律规定的应对呢?当未成年人受到这样的侵害,他们该怎么办呢? 我们该怎样保护他们的权利呢,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思。

    一、我国关于性骚扰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但是很遗憾,该条款保护的主体是妇女群体,和未成年人并无关系。

    2014年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中提到,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其中提到: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再看2018年教育部关于印发《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通知中提到: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一经查实,要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还要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任何学校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

    但以上规定仅停留在校园性骚扰,处理方式也仅是学校内部处理。

    可惜的是,除以上规定外,我国对于未成年人受性骚扰的保护几乎为空白。为填补法律空白,即将生效的民法典对于性骚扰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且特别关注到了未成年人这个易被侵害的群体。

    民法典自酝酿、起草阶段,就承载了法治国家人民的憧憬和期待。而未成年人作为家庭的希望、祖国的未来,且其身心发育的特殊性,其权利保护在民法典中得到了较多的关注。今天且谈一谈民法典中的未成年人“性骚扰”这一“隐秘的角落”。

    二、民法典是怎样的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从以上规定可发现,防止性骚扰的规定并非只针对未成年人,但由于未成年人心智、认知能力的局限,我们认为未成年人的防性骚扰应得到更多的关注。因此民法典也特别提出:学校应该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的措施。

    此项规定的重要创新在于:

    第一,该条明确规定了性骚扰行为的构成要件。明确了性骚扰的方式包括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其次,侵害必须违背了受害人的意愿,受害人迫于压力而“自愿”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是违背其意愿的行为。这点来讲,对于未成年人意愿的认定,应区别于成年人,以一些红包行为的引诱也应该认定为非自愿。

    第二,该条明确规定性骚扰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可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该条明确相关主体具有反性骚扰的义务,比如机关、企业、学校。受害人在受到性骚扰之后,虽然可以通过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获得救济,但这毕竟是事后补救,因此民法典特别强调,用人单位、学校有义务完善自身合规体系,建立和完善预先的一整套、全流程的反性骚扰体制,预防在先。这也意味着,这些主体未提前建立相关机制的,可能也将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三、对于未成年人的意义

    从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的群体来看,未成年人受制于有限的认知水平和身心缺陷,对其自身人格权利的保护往往缺乏概念,因此此条规定还具有重要的独立意义:

    1、该条规定扩大了受性骚扰侵害的保护群体,从妇女扩大到了所有独立个体。其中学校建立预防机制的规定,更是为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提供了一个较大的保护空间。

    2、保护程度上升到前所未有的法律高度。

    3、这种“尽职免责”的制度设计,将激励学校切实肩负起反性骚扰的责任,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骚扰的伤害。

    拿学校举例,如学生遭受性骚扰,可以主张学校未尽到反性骚扰义务。学校必须通过举证证明已建立并实施了一套完善的反性骚扰机制、对性骚扰投诉及时跟进、认真调查并严肃处置等举措,从而免除自身责任。

    4、建立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预防和发现机制,秉持预防与打击并重的原则,在更严重的危险发生之前建成了防护网。

    法律层面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加大了打击力度,但当案件交予司法系统时,往往对未成年人的侵害已经发生,因此要建立前道的预防和打击力度。很多案例中表明,侵害一般从性骚扰开始的。

    四、目前该领域仍可能存在的漏洞和主要问题

    1、具有较强隐蔽性,取证难。性骚扰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持续时间不长,也没有明显的侵害后果。

    2、未成年人心智,认知难。遭受了侵害,但未成年人认知原因,无法意识到这是一种侵害。

    3、在侵害的认定上,对于未成年人意愿的认定,应区别于成年人。如何去认定是否自愿,界限还比较模糊。

    五、我们的的建议

    1、学校应尽快建立防止性骚扰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相关人员利用从属关系对未成年人实施性骚扰。学校在防止未成年人被性骚扰的问题上已经有了不可推脱的明确义务,希望更多的学校树立基本的认知。

    2、家长应尽快转变教育、监护观念,从人身、财产等相关方面的保护转变到包含人格权的全方位保护上来。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不能进入单纯隔离和过度保护的误区,对待孩子,不能把“你还小,你懂什么”这类话挂在嘴边,而应该切实让孩子了解社会,认识危险、懂得识别不良侵害和自我保护。

    家庭仍将是未成年人保护的主力军,作为家长是责无旁贷的。

    3、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除了学校、家庭,整个社会环境也要注重给未成年人法治理念的输送,让其处于一个更全面的保护环境中。

    4、一旦收到侵害,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孩子。在社会形成对性骚扰比较敏感的硬性回击后,也可以对实施侵害者造成一定的震慑,此外还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了部分性侵害的发展。

    六、结语

    民法典的颁布,为未成年人的保护添加了浓重的一笔,开启了未成年人保护的新时代。今天仅以性骚扰这一话题抛砖引玉,法律对于未成人权利的保护,仍有很大的空间。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这条路还很漫长,孩子如同美丽的花朵,除了呵护,我们要做的远远不止这些。

    希望更多的人来关注这个群体,懂得真正去保护他们的切身权利,让爱不止停留于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