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3-13
引言:民之大者,衣食住行也。如今的房价久高不下,“住”也就成了广大群主最关心的问题之一。随着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其新设立的“居住权”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一、居住权概念
1、什么是居住权?
根据《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可见,居住权是物权的一种,是对居住房屋占有、使用的权利。
2、居住权如何设立?
根据《民法典》第367、368、371条之规定,当事人之间应当订立书面的居住权合同,并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居住权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影响?
涉房无小事,居住权制度对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
1、婚姻上:
小王与小美结婚后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小王要求该房屋归自己所有,并承诺给小美60万元作为补偿。小美一方面远嫁他乡,在本地无其他住所;另一方面担心离婚后小王反悔,不支付60万元的补偿款。
此时,小美就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更好的保护自己。双方可在离婚协议之中约定,小美协助将房屋过户到小王一人名下的同时,由小王为小美进行居住权登记,居住权期限至小王向小美全额付清60万元补偿款为止。如此一来,既解决了小美离婚后暂无住所的问题,又能够敦促小王及时履行补偿义务。
2、继承上:
老李中年丧偶后一直独自生活。因年事已高,于是老李考虑将名下的房产过户给子女,以期子女安心照顾自己的生老病死;同时又担心房产过户后,子女不仅不尽孝,反而将自己扫地出门。
在《民法典》出台之后,老李的愿望即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予以实现。在协议将房屋过户给子女的同时,增加有关设立居住权的约定。如此一来,在居住权设立之后,即使遇到了不孝子女,老李亦可以通过行使居住权的物权保护属性,排除不孝子女对于老李的居住权的妨害,亦可以防止不孝子女将房屋出售后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向老李主张腾房的权利。
3、关于配偶的住所问题:
陈教授丧偶多年,儿子小陈定居国外工作,一年都回不来几趟。经朋友介绍,陈教授与张阿姨觉得双方都挺合适,便决定搭伙过日子。因年事已高,陈教授但因自己百年后张阿姨的居所问题,又担心直接将房屋赠给张阿姨后,儿子会心有嫌隙,导致亲人反目。
针对此种情况,陈教授可以通过遗嘱的形式,在遗嘱中明确为张阿姨设立一个居住权,居住权的存续期间以张阿姨的有生之年为限。如此一来,在陈教授百年之后,子女可以继续按照遗嘱继承的形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与此同时,子女也需要按照遗嘱的内容承担在该房屋上设立的居住权。
通过以上情形可见,居住权最大受益方是弱势群体,让他们居有定所、老有所养。居住权的设立有利于保障老人孩子、公租房群体、子女继承纠纷、离婚后居无定所人群等等的居住权益。
三、律师提醒
居住权一经登记即受法律保护。对于带“居住权”的房屋,相关权利人在日常活动中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1、居住权不得转让、不得继承,只能依照规定依法登记设立。
2、除非另有约定,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得出租。
3、居住权登记会使得房屋的交易价格大打折扣,有出售准备的房主应当谨慎设立居住权。
4、有买房准备的朋友,买房时除了审核房屋的抵押、查封、租赁等情况外,还应当注意居住权登记情况,以免陷入空有产权而无法使用的尴尬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