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3-13
一、新闻链接
据江苏公共·新闻频道《新闻360》报道:仅仅因为两块钱的车费差价,常州金坛一男子与大客车司机起了争执。据称,案发当天,被告人周某林从常州市区乘坐大客车前往金坛区,经停至金坛区下新河时,周某林向驾驶员表示希望继续前行数百米后再下车。驾驶员表示,按照大客车收费标准,周某林的下车地点已进入下一个收费区间,需要再支付2元车费。周某林不同意多付这2元的车费,便与驾驶员发生了争执。在接下来的10分钟内,他先是抢按车辆控制台上的按钮,后又扭转大客车点火锁钥匙,导致大客车失去动力,驾驶员被迫控制好车辆,减速滑行至前方路边停车。当时,大客车上载有10多名乘客,车辆迫停地点前方为十字路口,邻近加油站点,存在安全隐患。大客车被迫停车后,驾驶员立即报警。3月2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以“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独立新罪名,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判决,判处被告人周某林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这也是江苏省首例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的案件。
二、法条链接
近年来,已经发生数起因乘客抢夺方向盘导致车毁人亡的恶性案件,如重庆公交坠江案,当时由于两名当事人在事故中均已死亡,无法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条规定,在1997年《刑法》第133条之一后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作为第133条之二。该条规定: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法条解读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类似的案件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处罚,如溧阳市人民法院(2020)苏0481刑初429号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中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与周某林类似,同样是在客车行驶途中因为停车问题对驾驶员使用暴力,同样未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但张某某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对于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行为,个案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案发时公交车的状况,如乘客数量、车外环境、行驶速度等综合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使公共交通处于危险状态。只有当被告人造成的危险状态是现实的、具体的,且该具体危险已经能够达到与放火、爆炸、决水等行为相类似,才能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然而,并非所有妨害公共安全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行为都能够达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标准,若强硬以该罪名定罪,则与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悖,若不定该罪名,则缺乏对应的刑事处罚条款,只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等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但近年来不断攀升的此类案件的数量,表示依靠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法应对此类行为效果并不理想,基于积极回应社会诉求的需要,同时发挥刑法的社会治理功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妨害安全驾驶罪”。
“妨害安全驾驶罪”包括3款内容。
第1款是关于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危及安全驾驶的犯罪及其处刑的规定。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犯罪场所是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包括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地铁、船舶等。
二是犯罪行为针对的对象是驾驶人员。
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个别情况下,车辆上的售票员或者安保员也可能与驾驶人发生冲突。
三是行为人实施了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的行为。“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并不需要行为人实际控制驾驶操作装置,只要实施了争抢行为即可。
四是行为人的行为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即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安全行驶,车辆失控,随时可能发生乘客、道路上的行人、车辆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
第2款是关于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安全驾驶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犯罪的主体是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
二是犯罪行为发生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
三是行为人实施了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的行为。这里的“擅离职守”指驾驶人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控制车辆,擅自离开驾驶位置,或者双手离开方向盘等。
四是行为人的行为危及公共安全。即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安全行驶,车辆失控,随时可能发生乘客、道路上的行人、车辆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
第3款是关于实施本条规定的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何处理的规定。行为人实施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也可能同时触犯刑法的其他规定,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如果与本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出现了竞合的情形,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律师提醒
本罪的最高刑罚配置为一年有期徒刑,说明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落脚点是发挥刑法的行为规制技能,督促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以及乘客树立规范行车、乘车意识而非追求惩罚目的。因此,实践中,对于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均不大的应当按照本罪进行处理,但若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具体、现实的危险或者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