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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言不动产 | 工人工资优先受偿权的实现

    发布时间:2021-09-22

    一家企业如果经营不善,背负债务,被多人起诉并进入执行程序,当这家企业的资产变现后,如仍无法覆盖全部债务,这时,法院将会进行财产分配,那么财产分配时,工人工资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

    常州当地一家企业经营不善,已经停产,虽然经过地方政府协调,企业支付了一部分工人工资,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工资并未支付到位,这家企业的21名员工找到武进区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法律援助,笔者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即为这21名员工以这家企业拖欠工人工资为由,提起了劳动仲裁。经过劳动仲裁委的调解,企业与这21名员工达成了仲裁调解协议,因为企业仅按调解协议约定支付了第一期款项,后续因为种种原因,一直未能支付到位。无奈,笔者只能替这21名员工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为该企业还面临其他如供应商、债主的诉讼,这家企业的现有的资产是肯定不能覆盖全部债务的,如果法院在拍卖、变卖这家企业的资产后,在作财产分配方案时,这21名员工的工资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

    判例检索结果

    笔者通过检索案例发现,对于工人工资在财产分配中是否具有优先权,各地法院的裁判结果不一:

    1、不予支持的裁判理由:在财产分配中,现有法律对工人工资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未有明确规定。

    2、支持的裁判理由:工人工资在受偿顺位上优先于普通债权,体现出法律对人的生存权的尊重。如有政府部门代欠债企业垫付工资款,帮助工人及时获得工资,进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客观上实现了立法目的,其行为无疑是值得肯定和鼓励,故在清偿顺序上无论是工人工资还是因为垫付工人工资所产生的债权均应予以优先清偿。

    律师提醒

    由于工人工资是基于劳动合同关系产生的、维持劳动者生存权的特种债权,涉及人民群众生存生活与社会稳定,参照《破产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精神,职工工资的清偿顺序应优先于普通债权。

    但现有法律对工人工资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明确规定,工人工资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到清偿,暂无法律依据所以,对于工人工资在执行分配中相比普通债权主张优先受偿权时,一种方法是从法律对人的生存权的尊重以及立法目的和社会维稳的角度出发;另一种方法是依据相关规定法律规定提出执行转破产申请,利用《破产法》对工人工资债权的保护主张工人工资的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