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8-07
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噪声污染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对于业主而言在起居生活中最容易遇到的噪声污染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种情况:1、外部建设施工发出的噪声;2、内部楼底、楼顶抽气/水泵、电梯运行发出的噪声。本文就建设施工噪声所涉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噪声的认定1. 噪声的法律规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2、建设施工噪声污染的界定
认定建设施工噪声污染需要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标准:
(1)《建设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建设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排放限值
昼间(6:00-22:00)
⩽70dB(A)
夜间(22:00-6:00)
⩽55dB(A)
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
(2)《社会生活排放标准》(I类——住宅、文教区域)
昼间(6:00-22:00)
⩽55dB(A)
夜间(22:00-6:00)
⩽45dB(A)
以上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业主才能证明确实存在噪声污染的事实,业主才能以被侵权人的身份向侵权人主张相关权利。
3、在卧室/起居室中如何确定声音是否属于噪声?
施工期间,测量连续20分钟的等效声级,夜间同时测量最大声级。
噪声污染赔/补偿问题
1、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可以主张,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申请评估、鉴定,如果金额较小、侵权事实明确的,法官则充分利用自由裁量权进行裁决。
与常见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对损害结果进行鉴定,通过鉴定结论来确定伤残从而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情况不一致的是,噪声污染对人身造成的损害往往表现为:长期性、伴生性,无法通过简单的技术鉴定来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而且对于环境污染案件的评估、鉴定所需费用往往不是一笔小数目,如果被侵权人所主张的费用较少甚至仅仅只是要求停止侵权,那么申请评估、鉴定无疑是增加了被侵权人维权的成本和难度,反而不利于纠纷的解决,所以在实践中法官往往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依据当事人的受损程度、关联性的强弱、排污严重程度等因素来综合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
2、噪声污染案件的责任归责问题
此前法院在审理环境污染案件时所采取的即为普通的民事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方式——谁主张,谁举证,但是与普通民事侵权不同之处在于:噪声等环境污染损害具有长期性、持续性、累积性的特点,对被侵权人身心的损伤经历往往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同时也可能与被侵权人自身基础疾病存在共同作用,损害结果的显现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这就导致被侵权人所受之伤与排污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损害后果被侵权人可能无法通过简单的举证来证明,如果仍然继续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那么被侵权人就会因技术问题使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所以近几年的环境污染案件的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往往会通过专家论证、实地体验以及日常生活经验的角度来减轻被侵权人的举证压力,从而更好的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利益。
详见判例:(2019)渝05民终7445号民事判决书
3、业主为了降低噪声污染更换或者加装的隔音设施是否可以向侵权人主张?
实践中有两种处理方式:如果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已经对就近可能遭受噪声污染的业主进行了补偿,且业主接受该补偿的,则业主另行主张降噪设施更换费用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业主为了降噪更换或者加装隔音设施的,该笔费用可以向建设单位进行主张。
详见判例:(2017)京02民终12262号民事判决书
4、建设单位在施工前与附近业主达成噪声污染补偿协议,如何确定补偿标准?
笔者在搜索相关判例之后得出以下确定补偿标准的基本原则:
①结合当地的居民的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由居委、村委或者街道办牵头签订;
②以户和月为单位领取相应补偿,一本即为一户,一月领取一次;
③以实际受损人为赔偿主体(比如房屋出租的,受偿主体应当为承租人)。
2021年6月25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其中关于噪声污染补偿做了相对详细的规定,读者可以予以适当参考。
夜间擅自施工的处罚
根据《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证明擅自在夜间连续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或者不遵守作业时限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结语
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居民对于居住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人们对环境污染的观念已经由原来的水污染、空气污染、粉尘污染这些可见、可闻的污染方式扩大到噪声污染、光污染等隐形方式的污染范畴,而近几年的环境污染索赔案件的数量也在呈直线上升趋势。
被侵权人若在日常生活中遭遇噪声污染的,被侵权人可以:首先向城管部门投诉举报,由城管部门上门监测是否已经构成噪声污染,从而固定证据;其次,如果因噪声问题造成人身损害并进行就医的,应当保存好所有的就医记录和票据;最后,正如前文所述噪声污染对人身造成损害往往具有长期性和伴生性,当被侵权人发现身体状况存异时事实上噪声已经对人身造成了相当大的伤害了,所以被侵权人发现存在噪声污染时应当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造成人身损害的进一步扩大。